江津府发〔2009〕56号关于印发江津区商贸流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9-06-02 09:11  文章来源:江津区商业贸易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商贸流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江津区商贸流通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津区商贸流通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宽松投资环境,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具体政策

  (一)税收

  1.在新城区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在新城区以外新办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美容美发、足浴保健、家政服务、洗衣洗染、维修服务、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前两年所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第三至第五年所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2.对进入新城区或专业市场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前三年市场培育期内,税务部门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低线核定销售(营业)额。

  (二)规费

  1.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商贸流通项目,在建设中各种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其中: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本级部分的100%,事业性收费本级部分的50%,安排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2.入驻新城区或区政府新规划建设的重点专业市场、购物广场、特色商业街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从开业之月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前三年免收,第四、五年减半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为: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三)融资

  1.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商贸流通项目,金融部门提供重点信贷支持。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担保的比重。
  3.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重点商贸流通项目积极配合投资建设业主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奖励

  1.连续三年成交额超亿元的专业市场,根据其成交额给予3万至50万元的奖励。
  2.每年评比奖励十佳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

  1.对入驻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重大商贸流通项目,还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2.入驻园区内的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企业选择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3.加快推进工商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的实施。

  二、适用范围
 
  (一)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指统计部门认定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美容美发、足浴保健、家政服务、洗染服务、维修服务、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性企业。
  (三)商贸流通重点项目:指区政府规划确定的城市商圈、专业市场、仓储物流、星级宾馆、特色商业街区、社区商业设施、农村商业网点等项目。
  (四)新城区:指东部新城、滨江新城和双福新区。

  三、申报程序

  享受优惠政策,由商贸流通企业或商贸流通重点项目投资业主向区商贸委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商贸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镇街或园区,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四、本优惠政策由区商贸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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