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几江城区大同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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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0 11:11 文章来源: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加强几江城区大同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维护好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为全区人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休闲、购物环境,展示江津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几江城区大同路商业步行街管理通告如下:
一、大同路商业步行街,是指东到大什字、西到三倒拐大同路一段街道,时代广场A区、B区以及所有路口、街口路段(以警示标志和设置的市政标志栏为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维护步行街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步行街设施的义务。
三、区市政园林委负责商业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几江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四、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押钞车、邮递员车辆和下肢残疾人本人代步专用车等特种车辆可经专用车道进入。
五、严格步行街卫生管理。步行街内经营户、住户应按环卫部门要求在室内自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将垃圾定时定点倾倒于垃圾收运车内,建筑垃圾必须自行清理。禁止乱堆乱扫乱倒,禁止将经营垃圾丢入果皮箱内。
六、规范步行街经营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行展销、咨询、文艺体育、促销、宣传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牌匾、灯箱等户外广告。商业门店招牌按规范设置,禁止占道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游摊小贩进入步行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步行街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搭挂;
(五)不损坏果皮箱、路灯、公共座椅等市政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
(六)不得有在公共座椅上躺卧、站立等不文明行为;
(七)不在步行街内进行溜冰、滑轮、滑板、遛狗等活动;
(八)不得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工商、市政等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交巡警举报电话:110;市政举报电话:47558110。
九、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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