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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府办发〔2009〕177号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2009-06-02 09:22  文章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江津府办发〔2009〕177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扩大农村消费,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家电下乡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区里能够解决的,区商贸委、区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重庆市反映。
  二、工作责任要再落实。各镇街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三、资金兑付要再加快。按照简化补贴程序的要求,区财政局要及时将市里下拨的补贴资金预拨给各镇街,并指导督促各镇街搞好补贴兑现工作。各镇街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拨部分的,要先行垫付;要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及时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四、指导监督要再强化。区商贸委、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优化家电下乡市场秩序;要建立投诉及查处机制,发生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保障全区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农民能够就近购买到价廉物美、性能可靠、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下乡产品。
  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25日前书面报告区政府及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贸委)。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9〕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启动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每万农户购买量、购买金额均列同期启动省市第一位。但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仍然存在销售总量小、发票开具困难、补贴兑付手续繁琐、宣传力度不大、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干扰了家电下乡政策的落实,影响了农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家电下乡模范城市。为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惠农政策家喻户晓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中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紧紧围绕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放在乡镇和村社,务必做到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及有关知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交通要道、场镇路口悬挂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标语,在场镇和村社设置宣传栏;中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要分期分批对所属销售网点员工进行系统培训,充分利用其直接接触农民消费者的条件,向农民群众讲解家电下乡政策和购买家电、申领补贴的方法。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农民群众积极消费、正确消费。

  二、规范网点建设和销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中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对家电下乡指定店的规范建设,要在销售网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购买须知、质量服务投诉电话和财政、商贸部门公布的有关投诉、咨询电话。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必须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销区,并有专门的销售员。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 中标企业要严格履行“十保十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规范销售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公告的中标产品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限价,严禁任意挂价、突破限价销售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加强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培训,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承诺,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冒新产品,认真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三、实施销售专用发票,规范零售发票管理

  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庆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普通发票”制度。凡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特许经销商及家电下乡指定店皆可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在家电下乡工作推进期间,凡在重庆市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或其特许经销商,统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加盖本企业发票专用章后委托给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该办法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国税局会同市商委制定具体细则。

  四、简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提高兑付效率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代理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提交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直补卡(或其他账户)。对银行网点不健全的偏远农村,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直接兑付现金。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兑付,切实做到及时受理,方便农民。全市各级商贸、财政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逐步实现“当天购买、当天兑付”。

  五、强化执法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全市各级商贸、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行使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家电下乡流通秩序。商贸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下乡指定店履行承诺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调度和监管,确保财政补贴高效、安全;工商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网络,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有关广告宣传,依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督促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严防不合格家电下乡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组装废旧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高中标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督促考核

  家电下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属地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家电下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家电下乡列入当前拉动消费、惠农促增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组织、协调、督促本地家电下乡的宣传、销售、兑付等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专门领导和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司其职。凡前阶段因工作力量不足而影响家电下乡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剂充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监督力度,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联动、政企合作的推动体系。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我市建设成为家电下乡模范城市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将家电下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并在全市开展家电下乡“双十百千”创建活动。即创建10个模范区县,10个模范销售企业,100个模范乡镇,1000个模范销售网点。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下发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方案、销售网点建设规范、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双十百千”活动考核办法及有关工作细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及督促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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