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津区全面受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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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2 14:56 文章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商业贸易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江津区全面受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兑现
为了切实推进“汽摩下乡工程”顺利实施,江津区已全面受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兑现。按照《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要求,凡我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区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区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比例及金额: ①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②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③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业务专用章)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同时,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供稿: 徐达、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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